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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新闻来源:    点击数:815    更新时间:2021-3-1    收藏此页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进行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为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布置的各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二) 研究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动态,制定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建设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四)指导汇总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及工料机价格信息。
(五)监督检查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落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信息管理工作计划,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二)按照全省统一内容、统一标准与统一格式,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定期保质保量发布本辖区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及工料机价格信息。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政务信息、指数指标信息和工料机价格信息。
(一) 政务信息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指数指标信息包括指标信息和指数信息。指标信息是指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造价和消耗量指标;指数信息是指一定时期工程造价指标的变化趋势。
(三)工料机价格信息是指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信息,其中人工成本、市场劳务价格信息和材料价格信息为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
第十条  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规范、准确。各市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应按月发布,且每月应于下个月10日前发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于每月中旬进行统计,并向全省发布。
第十一条  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整理、审核所收集的工程造价信息,应保证发布的信息合理准确,品种和数量尽可能满足建设市场需要。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主动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与发布工作,明确负责上报的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随时上报,指标指数信息按季上报,工料机信息按月上报。
(三)工程造价信息通过网站和期刊两种形式上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造价信息管理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对在造价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市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业绩将纳入到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先进综合评比条件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与《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人工工种价格信息发布和定额人工费单价管理意见的通知》等配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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